最近有不少用戶詢問:“已經辦理停暖了,為什么還要交基礎熱費?”這確實是個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,今天就來給大家詳細講講。
什么是基礎熱費?
基礎熱費,是針對申請暫停用熱用戶收取的費用,用于補償供熱單位的基本運行成本及熱傳導損耗。
這是因為熱能是一種特殊的商品,它有兩個特點:一是無法儲存,二是熱具有傳導的特性。由于熱能無法儲存又具有傳導性,即便某戶暫停用熱,其房屋也會因熱傳導吸收一定熱量,占有供熱資源。同時供熱單位的基本運行成本也不會因單個用戶暫停用熱而減少。正因如此,基礎熱費并非額外收費,而是保障供熱系統正常運行的必要支出。
已經辦理停暖了,為什么還要繳納基礎熱費?
供熱單位的角度來看:
基本運行成本不會因單個用戶暫停用熱而降低。像燃料費、水電費、固定資產折舊費、人工費、供熱系統維護費等,這些構成了供熱成本。其中一些費用是固定不變的,不管住戶用不用熱都會產生。
另外,從熱傳導的實際情況出發,熱量會透過墻體、樓板,從鄰居家傳導至停熱房屋。實測數據顯示,當鄰居室溫達 18 度時,停熱住戶吸收的熱量可達周邊鄰居的 50%。這說明,不用暖的住戶也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熱量,所以繳納基礎熱費也是合理的。

基礎熱費收取
的相關規定
國家層面政策規定
國家發展改革委、建設部聯合印發的《關于印發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》(發改價格 [2007] 1195號)第十五條規定:熱力銷售價格要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?;緹醿r主要反映固定成本,基本熱價可以按照總熱價30%- 60%的標準確定。
案件分享
案件一
案情回顧:劉某系某小區業主,未交納2023年至2024年度基礎熱費。劉某認為某熱力公司對其房屋關栓停止供熱,未提供供熱服務,拒絕繳納基礎熱費。某熱力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拖欠的基礎熱費1129.69元。
法院審理:法院認為,供熱屬于基礎性公用事業,關系公眾基本生活,熱能具有傳導性和不可儲存性,停熱用戶仍會通過鄰戶墻體、樓板享受熱量傳導。且供熱設施成本、運行負荷不會因單個用戶停熱而減少,熱力公司基本運營成本恒定。熱力公司依據白山發改價格字〔2015〕215 號、〔2020〕285 號文件收取基礎熱費,有事實和法律依據。
判決結果:劉某需向熱力公司支付拖欠的基礎熱費 1129.69 元。
案件二 案情回顧:周某在某小區擁有一座建筑面積為79.37平方米的房屋。2017年至2022年期間,周某因未在該房屋居住且沒有對外出租,故申請暖氣報停。暖氣報停后,熱力公司要求周某繳納50%的費用,周某對此表示不認可,拒繳暖氣費。熱力公司每年多次派員催繳,周某總以各種理由推脫。截至2023年4月,周某共拖欠暖氣費5238.42元。2023年4月,熱力公司把周某訴至法院,要求其支付拖欠暖氣費5238.42元。 法院審理:法院調查發現,周某對報停事實及欠費金額無異議,但不認可報停后50%的收費標準。熱力公司提交停暖合同、申請流程等證據,證實收費符合規定。依據《烏魯木齊市熱力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八條:停熱用戶應繳納基本熱費,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。 判決結果:被告周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熱力公司支付2017年至2022年度基本熱費合計5238.42元。 案件三 案情回顧:程某 2018-2020 年度未使用供暖并報停,熱力公司依據物價局規定主張基礎熱費,程某拒繳。熱力公司訴至法院。 法院審理:熱力公司與小區物業簽訂的《有償服務協議》合法有效,程某雖未直接簽約,但實際享受小區供熱服務,形成事實合同關系。依據相關規定,無論是否用熱,停熱用戶均需按標準繳納基礎熱費。 判決結果:被告程某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2018-2020年度取暖基礎熱費2922元;逾期未付需加倍支付遲延利息且案件受理費50元,由被告程某承擔。

基礎熱費的收取,歷來是供暖領域爭議的焦點,但諸多糾紛的最終解決,恰恰印證了其并非 “亂收費”,而是維系民生供暖可持續性的必要支撐。從各地案例來看,無論是空置房屋用戶拒繳基礎熱費引發的訴訟,還是小區業主集體質疑收費合理性的糾紛,最終判決或調解結果均認可了基礎熱費的合法性,這背后蘊含著對供暖體系運行規律的深刻考量。 —— 它既是守護供熱單位的運營底線,更是保障全體用戶冬季用熱的穩定后盾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