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業主未與供熱單位直接簽訂供暖合同,可以拒絕繳納供暖費嗎?
法律解答:供熱單位雖然并未與業主簽訂書面的供暖合同,但事實履行了供熱義務。供熱單位已經向業主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采暖期的,將業主與供熱單位之間視為存在事實供熱采暖合同關系。因此,業主以與供熱單位未簽訂供暖合同為由抗辯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二、業主房屋供暖設施損壞,可以拒絕繳納供暖費嗎?
法律解答:業主房屋因室內供暖設施年久失修,供暖調試以及暖氣片斷裂跑水致業主房屋受損,業主以此為由拒繳供暖費欠妥,應先行承擔維修費用,分清責任后再行主張權益。
一方面,樓道自用和室內采暖設施屬于業主自行維護范疇,由于業主未維修維護業主需自行承擔損失;供熱單位暖氣調試前進行公告告知或已形成基本常識,業主應主動注意防范;上述情況發生故障,業主需自行承擔損失。反之,如因業主請求供熱單位對供暖設施維護,對方維護過程中存在主觀和客觀過錯的并負有法律責任的,業主可以要求供熱單位賠償損失。

法律解答:對于集中供暖的房屋,空置房屋不居住為業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,業主不能以未居住或自行切斷供暖設施為由拒繳供暖費。對于業主切斷暖氣設備的情形,司法實踐中一般不予認可為拒繳供暖費的抗辯主張。如果業主確實有停供需求的,應當到供熱公司營業廳辦理相關的停用(報停)手續。
四、供暖溫度不達標,可以拒絕繳納供暖費嗎?
法律解答:根據規定,供暖期間要保證采暖用戶的室內溫度不低于16℃(一些城市為18℃)。供熱公司需提供安全、穩定、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,室溫不達標時要對用戶室溫進行檢測,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或者證明人簽字。
業主對測量的室溫達標存有爭議,可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,并保留測溫記錄。供熱公司針對對于業主提供的測溫報告,應對溫度達標承擔舉證義務,否則應適當減免供暖費。

五、房屋已經向外租賃,可以拒絕繳納供暖費嗎? 法律解答:業主將房屋租賃他人,因承租人未繳納供暖費,供熱單位向業主催繳,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,業主應予繳納,而業主和實際居住人的權利和義務受租賃合同約束。 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形式的用戶,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前提下,經與供熱單位協商,就暫停供熱時間、交納基本費用等事項達成一致后,可以由供熱單位暫停供熱。